游泳场所卫生是否达标?快来看看监督标准

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2021-04-29 06:47:32

  网友问政:

  现在国家对私人经营的游泳场所卫生环境,有没有什么要求?如果卫生不合格,市民可以去哪个部门举报呢?

  市卫生监督所回复如下:

  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》GB37487-2019规定,游泳场所实行卫生许可制度。

  按照《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》游泳场所指提供游泳健身、训练、比赛、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(域)及其设施设备。包括:人工游泳场所、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。不包括婴幼儿(0-6周岁)游泳场所、露天临时搭建充气水上设施。

  人工游泳场所池水循环净化、消毒、补水等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,每日补充足量新水,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,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,游泳池水水质应符合GB37488要求。

  游泳场所应按照规定对场所内的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照明、噪声、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监测,应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,并及时更新。

  若有卫生相关问题,市民可以向游泳场所所在地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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